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5]20号)的规定,纳税人应依照《征管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,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,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、财务情况说明书、审计报告的,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。 根据上述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的部署要求,自2017年10月1日起,纳税人应当在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,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、财务情况说明书、审计报告的,纳税人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。目前,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模板等已部署上线,您可以在电子申报系统中下载使用,请您根据自身情况填报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,按规定时间报送。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|